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捐赠物品管理办法
发布人: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捐赠行为,激发校友和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和关注,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基于《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教学耗材、低值易耗品、耐耗品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捐赠者是指向学校捐赠低值物品、固定资产等无偿物品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捐赠种类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接受以下种类的捐赠:

(一)固定资产捐赠:捐赠者向学校提供的设备、器材、家具等物品。

(二)图书捐赠:捐赠者向学校提供的图书、期刊等文字资料。

(三)无形资产捐赠:捐赠者向学校提供的软件、专利等无形资产。

(四)低值物资捐赠:捐赠者向学校捐赠的不满足固定资产的低值耐用、低值易耗等物资。

第三章捐赠程序

第五条 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意向确认:捐赠者向学校表达捐赠意向,学校与捐赠者进行沟通、确认并签订捐赠协议。

(二)资料审查:学校对捐赠者的合法资质、捐赠物资的来源和所有权等进行审查。

(三)财产鉴定:对不动产、汽车、艺术品等不易估价的财产,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评估结果纳入捐赠协议。

(四)验收记录:学校对捐赠的设备、图书、低值物品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五)鸣谢致谢:学校对捐赠者给予公开鸣谢,并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六)监督管理:学校建立捐赠监督机制,对捐赠的物品进行管理和使用监督。

第四章捐赠管理规定

第六条 捐赠的设备、图书等财产必须用于学校教学、科研、校园建设、奖励优秀学生等公益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捐赠者可以要求对捐赠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学校应当配合并提供相关情况。

第八条 学校应及时为捐赠者提供捐赠的相关证明,如捐赠证书、鉴定评估报告、用途报告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