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教学耗材、低值易耗品、耐耗品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人: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教学材料、低值易耗品、耐耗品(以下简称为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实验、科学研究、校园安全、后勤维修及行政办公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规范各类物品领用程序,并根据学校规模、物品类别,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配置各类物品库房。

第三条  物品的管理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简化管理。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格认真,进出手续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用校内外的各项经费(包括教学实验、科研、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共青团保障、就业保障、工会保障、党建类等经费)购置的物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实验材料、科学研究、校园安全保障、后勤维修和行政办公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一)教学实验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建筑材料、玻璃仪器及器皿、元件、零配件等实验耗材。

(二)低值易耗品:指在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品、可多次使用但易于损耗的物品,其中包括办公耗材、科学研究耗材、后勤维修耗材、文艺活动用品、体育用品、劳保用品、赠送物品等。

(三)低值耐耗品: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且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物品。耐耗品入账标准为100元以下家具类和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维修工具量具、教学实验器具、体育用具、活动用具等;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物品的购置、验收、使用、保管和处置,实行“学校监督、二级单位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物品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学实验、低值易耗、耐耗品的申购审核、接货、验收、发放、报废处置等监督管理。主要责任包括:

(一)负责制定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校物品的总账管理,并指导使用管理单位建立低值耐耗物品管理账目,每学期定期核查;

(三)负责物品日常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物品领用工作,物品的领用制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领料根据OA申请计划认真执行,计划外临时需要的可先执行后补申请。领用的物品应尽可能以坏换新,严格管控。

(五)负责指导使用管理单位做好归口管理的低值品报废处置工作。

      第八条  各中层单位为二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物品的购置申请、验收、使用、保管和处置等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学校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并按照节约的原则严格物品申购审批、验收程序,使用好、保管好领用物品;

(二)确定本单位物品管理人员(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并明确其职责;

      (三)明确物品使用、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其在物品管理和使用中的责任;

      (四)负责本单位物品的日常维护、维修与保养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低值耐耗物品的管理账目,定期进行账、物核查,做到账实相符;

(六)负责本单位物品报废报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备。

 

第四章 购置、使用、报废管理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所需的办公用品,应科学合理制定本单位物品的年度需求计划,并报备资产管理处审核,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后,由学校集中采购;其他物品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由各使用单位另行提交购置申请。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购置较大批量同类物品采购工作,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对新采购物品,须经使用人、部门资产管理员及部门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共同查看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由后勤服务中心联系供货单位处理。验收合格后,由部门资产管理员提交低值验收单,验收单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审批等流程。

第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化学性及放射性物品,各使用单位必须专人管理,分类存放。并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或人为原因等造成自燃、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使用危险品,特别是化学物品、有毒物品时,按规定程序限量购买,专人保管,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

第十四条 物品的报废、报损处置工作,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核实后,依照资产管理处物资报废处理有关规定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备,由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废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报废报损物品如有残值,其残值处理参照我校固定资产残值处理办理执行。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低值耐耗品明细账,定期对物品进行盘点,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