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6-25   浏览次数:153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增强教职工、学生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意识,维护仪器设备、家具等设施及物品的完整和安全,保证学校教学、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损坏赔偿
     1.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家具等设施及物品损坏者,应予赔偿。
    (1) 工作失职、不遵守操作规程、使用不当和保养不当者;
    (2) 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挪动致使仪器失去效能或人为原因者;
    (3) 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擅自操作者;
    (4) 乱指挥,操作不慎,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或造成严重浪费者;
    (5) 学生不听从教师指导,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者;
    (6)不爱惜公物设施等物品乱刻、乱划、暴力损坏破损者;
     2.仪器设备、家具等设施、物品受到损坏时,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会同相关人员立即调查损坏原因,并做好责任认定,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处,赔偿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
    (1) 凡因上述原因造成仪器、家具等物品损坏,经修理后方能使用者,应赔偿修理费和材料消耗费全部或部分(20%-100%);具体赔偿价格由采购部核准市场价格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执行。    
    (2) 凡因上述原因造成仪器、家具及物品损坏后不能修复使用,赔偿仪器设备、及物品原值的50%-100%。批准权限同上。
    (3) 贵重精密仪器及稀缺仪器设备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应保护现场,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资产处或邀请相关专业人员调查后,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4) 赔偿费的多少,应根据损坏原因、损坏程度、原物件使用年限决定。责任界定清楚后,当事人要及时办理损坏赔偿手续,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除采取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相关费用或经济罚款外,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
    二、丢失赔偿
    1.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家具等物品丢失者,应予赔偿。
    (1) 公物私用、借用造成丢失者;
    (2) 未履行分管、保管责任,造成仪器设备、家具等物品丢失者;
    (3) 公物被盗,管理人员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者。
    2.仪器设备、家具等物品出现丢失,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立即填写《仪器设备、家具等物品损坏、丢失赔偿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资产处,赔偿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
    (1) 公物私用、借用造成丢失,原则上按现价的80%-100%赔偿。
    (2) 属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原则上按现价的80%―100%进行赔偿。
    (3) 公物被盗应出具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证明,视损失大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清职责,专案处理。
    (4) 仪器设备中机械类产品使用寿命按10年进行折旧,电子类按5年进行折旧,家具类无折旧,以能否使用为依据,但折旧后赔偿不得低于原价的20%。
    三、赔偿处理的手续
    1.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或指导教师应及时通知学生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单》一式三份(本单位、资产处、财务处留存),经资产管理员、分院负责人、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报资产处审核后,由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通知学生到财务处办理赔偿手续,对拒不赔偿的学生,按照学生管理条例处罚。
    2.教职员工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直接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下达《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单》一式三份(本单位、资产处、财务处留存),按以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到财务处办理赔偿手续。如本人不交款,由财务处从责任人下月工资中扣除。
    3.实验室、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资产管理员调离本岗位时,应在调离前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家具等物品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仪器设备、家具等物品丢失的,由原管理人员负责赔偿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仪器设备、家具等物品损坏、丢失赔偿费、罚款,全部用于实验室、实训室、办公室仪器设备、后勤设备的补充和维修费用。
    5.对于损坏赔偿、丢失赔偿,在履行完赔偿手续后,如该设备已无修复价值或报失,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时办理销帐手续一式四份(本单位、资产处、财务处、采购部留存),相关部门并做好资产账核减处理和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6、对于已做销账处理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实物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经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处理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入大库,一种是变卖。入大库要开具入库单,变卖收入要上缴学校财务处,并有完备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