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1-16   浏览次数:1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办学的物质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摸清资产状况;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值增值;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划分的范围及分类;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坚持“统一规定、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对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一)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所属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学校固定资产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参与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报批和验收等工作;
  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
  4、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
  5、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7、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二)各职能处室、各分院、图书馆做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分口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管理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总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2、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3、申报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申购、验收;
  4、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5、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六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一)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要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严格把关。

  (二)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保管)人员责任,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负有直接责任。

  (三)各单位要选配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的资产管理员,力求工作稳定和工作的连贯性,如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填写“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教职工岗位变动资产交接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外界、赠送给学校的固定资产或其它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都要到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登记、建帐手续,不得截留和私存。

  第八条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事先由使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并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 专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要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固定资产标准及分类

  第十条 凡由学校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 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

  (三)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家具。

  (四)单位价值不足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中保持原物质形态不变的同类批量物资,按低值耐用资产登记管理,具体按“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低值耐用品资产界定目录”中的类项掌握。

  (五)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图书及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是指学校建设所征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校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公寓用房、其它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电子出版物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是指未包括上述范围在内的5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如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

  第十二条 为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和效率,实行计算机资产软件系统管理,并实行固定资产标准编码分类入账管理和固定资产实物图册管理。

  (一)固定资产软件系统管理,是实现动态跟踪所有固定资产完整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管理,宏观上整体掌握所有运行中的实物资产管理状况,有效达到环节控制、防止资产流失、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资金占有、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最终目的。

  (二)标准编码分为使用单位编码和固定资产类别编码。为了防止资产流失,便于查询操作,学校严格按照国标分类代码源码表中的分类,按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代码编排分类入账。

  (三)固定资产电子实物图册管理,通过实物拍照和图片说明的的形式,有利于相同名称不同型号资产的比对和鉴别,有利于特殊物资形态的直观表达,通过实物编码和图片说明,便于查询和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建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论证及审批(房屋、图书除外)

  (一)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办学或工作需要,申请学年度或学期采购计划,按照学校《物资采购领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时间、资产种类等事项报采购申请报告及填写“固定资产学年度购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部门、资产管理处、采购部各一份),并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报校长审批。

  (二)各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如受安装场地、运行环境限制而达不到安装要求的,暂不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把关,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履行各项验收手续。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购入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监督。学校新购置的一般固定资产在500元以下,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一般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由资产使用单位试运行正常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验收申请表应由使用单位经手人、相关技术操作人员、负责人等签字盖章,报主管副校长和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字后,报校长审批。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到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新增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采购部方可办理付款等手续。

  (三)基建工程验收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促进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最大限度地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功能和利用率。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应本着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原则,加强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校内调剂和使用;固定资产调剂到校外的必须经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特别是民用性比较强的仪器设备,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辞职、调离、出国留学、校内工作变动等,应完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领用学校固定资产,应在毕业离校前完清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一)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1、土地、新建房屋及构筑物
  学校建设征用土地作为土地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建账。建造房屋及构筑物所形成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验收单” 办理入账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工程内容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验收单” 办理入账手续,并作原价值增加或减少账务处理,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二) 仪器设备类(包括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

  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购销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资料,办理入账手续,由申购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相关负责人签字,经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后,采购部办理付款等相关手续。
   2、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设备,无论新添设备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应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增加入账手续,注明被添加仪器设备的编号。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3、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安装试运行或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将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其他工、料、费列入其他固定资产管理。
  4、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三) 图书

  增加图书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图书购置清单等资料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对于相同的图书可归类填写在同一栏。由所在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办理资产入账和采购部付款等手续。

  (四)其他固定资产

  1、家具
  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等资料办理入账手续。家具分为: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其它等七类。一次批量购买家具,若供货单位为同一单位,无论发票是否开在同一张上,相同型号规格、相同材质、相同单价的同类家具可归类填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若成套家具中包含有几种不同的类别(通常为几件套),且发票单价为整套家具的价格,可填在一栏,并详细说明该套家具包含的具体内容、使用地点等,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2、被服装具
  增加被服装具时,应根据购置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等资料办理入账手续,具体类别按被褥、服装、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几大类分类填列。对于同种类、同规格型号、同单价的被服装具可归类填写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3、低值耐用资产
  增加单位价值不足500元批量低值耐用资产时,应根据发票、批量低值耐用资产清单、入库单、办理入账手续,考虑到低值耐用资产品类比较繁杂的特殊性,一律先入库后领用,即采购到货经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录入数据后,办理入库手续,使用单位到仓库办理出库领用手续。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明细账对低值耐用资产进行登记管理,资产管理处建立低值耐用资产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

  (一)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1、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固定资产销账申请表”进行审核报批。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鉴定,并确认是否具备报废条件,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必须经本单位技术人员(三人以上)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固定资产销账申请表”,并由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校长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报校长审批。

  2、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资产管理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3、资产管理处根据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销账申请表”及有关凭证入账后,由采购部进入报废实物处置程序,按照报废清单进行处置,待实物处理完毕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4、房屋及构筑物拆除时,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批文,填写“固定资产销账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

  (二)固定资产调拨手续的办理

  固定资产调剂调拨时,资产管理处根据调出调入单位闲置或需求情况确定调剂调拨等有关事项,并提交双方单位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经调出、调入单位确认签字后,由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主管副校长审批、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并办理实物交接和调账手续。

  (三)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主管副校长签字后,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校长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主管副校长签字后,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校长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财务价值总账和实物明细账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经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审核批准后,由采购部统一进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1、出售,是指对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处置形式。
  2、报废,是指对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定为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3、报损,是指对固定资产发生呆账、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需处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按权限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交由采购部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学校所有,并上交财务处。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学校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开展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扣发绩效工资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兼职),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成交接手续,致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导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负赔偿责任,赔偿额度由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赔偿金由财务处收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具体管理职责,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