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考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1-16   浏览次数:92

 

  为了加强学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促进学校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水平,根据《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考评是对学校各机构资产管理工作状态的考核评价,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考评工作由资产处牵头组织,抽调有关人员成立资产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小组。

  第三条 考评内容由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低值设备管理、仪器设备管理负荷量五个考核项目13个二级指标组成,满分为100分,五个考核项目所占分值分别为:15、10、45、25、5。

  第四条 考评采取各部门自评,考核评价小组现场查看、调阅资产管理资料和分析评议等方式。

  第五条 考评工作每年资产清查结束后进行。各部门按照《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考评指标》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和相关材料报送资产处;并由“学校资产考核评价小组”组织考核评比。

  第六条 对于考评得分前三名的单位,学校授予“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于考评得分前六名各单位兼职资产管理员,学校授予“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均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考评结果在58分以下的单位和个人为考评不合格,将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