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3-22浏览次数:2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考试管理,端正考风,加强学风和校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校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 根据学生考试违纪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违纪、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作弊三种。

二、 考试一般违纪的认定

  违反考试纪律,没有达到作弊程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劝告、警告不听从者,按一般违纪处理。

  (1) 不按指定座位入坐或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2) 左顾右盼。

  (3) 考场内大声喧哗。

  (4) 举起试卷进行检查。

  (5) 将答完的试卷正面朝上左右摆放/

  (6) 到点不交卷。

  (7) 提前拆开试卷。

  (8) 在试卷上标注记号或将姓名、学号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

  (9) 其它违纪行为。

三、 作弊的认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1) 携带与考试相关物品(如教科书、笔记本、有文字的纸张、可存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的位置。

  (2) 考前要求老师划定重点和题向。

  (3) 带小抄入场。

  (4) 抄袭他人答案。

  (5) 互相研究试题。

  (6) 事先把答案抄写在桌面或身体某处。

  (7) 私自将试题或试卷带出考场。

  (8) 相临考生出现雷同卷。

四、考试严重作弊的认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

  (1) 替考。

  (2) 互相串换试卷。

  (3) 窃取考题。

  (4) 使用手机传递考试答案。

五、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1. 考试一般违纪:违纪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记载为“违纪”,对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者,允许参加课程重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2. 考试作弊:有作弊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对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者,作弊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记载为“作弊”,在校期间不准参加重修,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小察看处分。

  3. 考试严重作弊:作弊情节严重,视其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在校期间两次考试一般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在校期间一次考试一般违纪、一次考试作弊或二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 考生一般违纪、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并被确认,由监考教师填写《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由监考教师所在院部办公室在本门课程考试后立即将《处理单》报教务处教务科,教务科核实情况后并签署意见,于当日送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处理单》24小时内,按规定处理并发文公布。考生严重作弊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报请学校按规定处理。期末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填写《学期考试违纪、作弊学生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7.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文件由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负责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将处分文件的复印件送达受处分者签收。受处分学生若有异议,应在接到处分文件(复印件)的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教务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并通知学生。学生若对教务处的复议结果不服,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