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3-02浏览次数: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我省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核定我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指标情况,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核定下达到我院。院长办公会决定下达到各系的名额。

 

第四章  评审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籍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己具体的条件,并递交《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各系要按要求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小组,按评比程序,向院学生资助委员会提出等额获奖者名单。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全院的评审工作。先将院长办公会议拟定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系的名额拨给各系;考核、评审各系申报材料后再向院长办公会提出每年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拟报名单。

第十二条  我院拟报教育厅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必须在院长办公会议上集体讨论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必须在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1031日前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每年1130日前公告教育部审批结果,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的财务规定,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教务部

                                                        2007年10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