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疗保险理赔须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3-31浏览次数:2

  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平安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方可享受保险理赔和学校公费医疗。

  一、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除投保前已患有疾病或残疾,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由第三者造成伤害,公费医疗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等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之外,保险公司可按规定比例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其中:死亡、残疾保险金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60000元。

  二、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的,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人寿保险公司报案电话8657659;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电话95500或8580713--3119)。必须在县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需由本省医院转往外地医院治疗,事先应向保险公司说明,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转院。?

  三、学生在治疗结束后应从医院取得下列理赔所需资料:
  1、医疗手册
  2、用药明细结帐清单(或复写处方、处置详单)
  3、病历复印件
  4、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5、费用收据原件

  四、学生应在治愈后理赔前到学生工作处备案。

  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从投保之日起起保,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从投保之日起90天后起保,扣除100元免赔款后,按?50%至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没有达到住院的疾病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