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手册》

发布者:体育教研部发布时间:2018-08-30浏览次数:13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生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原则,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请假,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学校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因患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办理完手续后应立即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报到并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审批,办理缓交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学生要在注册期(开学之日起两周)内完成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供相关证明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活动,并进行考勤。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自习、早操、军事训练、形势政策教育、实习实训(顶岗实习)等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视为旷课。学生旷课时间,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非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学院统一安排的学生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学时数,按照《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应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军事训练、学年论文、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等,均要进行考勤,并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学生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请假超过1周(含1周)者,由学院报学生工作处处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2周。学生请假超过3天需递交书面请假书一式两份,经批准后学生本人留存一份,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保存一份。病假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办理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如不办理销假手续,逾期部分按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及时请假,应当履行补假手续。

第十五条私自离校连续2周或请假超过批准假期2周不返校者,按照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考核,根据《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实施办法》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体育课学习和考核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并提出免修申请。

第十九条成绩管理

(一)成绩考核

1.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成绩记载实行百分制和等级制。

2.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查按教学计划执行。

3.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教务处核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持缓考批准手续,按学校安排参加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一般在下一学期进行该课程补考时安排。

4.学生在考试前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缺考者,一律以旷考论;旷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不允许参加该学年补考,只给一次毕业前补考的机会。

5.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学时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不允许参加该学年补考,只给一次毕业前补考的机会。

6.学生在考场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认定并下发通知,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一般在毕业的学期安排。

(二)成绩管理

1.成绩统一由教务处管理,每门课程考试成绩按正态分布评定。平时考核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两者具体比例按成绩管理相关规定确定。

2.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考查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堂出勤、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期末测试等多种形式综合评定。

3.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以等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成绩不及格,则不能取得学分,须按规定参加补考考试。百分制和等级分制成绩的对照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和等级分制成绩对照表

百分制

等级分制

90-100

优秀

80-89

良好

70-79

中等

60-69

及格

0-59

不及格

4.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按“0分”或“不及格”记录,并在成绩库中注明“违纪”,取消补考资格。学生考试旷考,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在成绩库中注明“缺考”,取消补考资格。

5.学生每学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补考。补考通过的,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入成绩单,补考不通过的,按实得成绩记录;缓考按实得卷面成绩记入成绩单。

6.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记入学业成绩。

7.学生因休学、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将保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取得的成绩。学生再次取得入校学习资格后,经办理免修手续后,可以免修以前学过并已经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

8.学校重视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三)成绩公布与复查

1.经教务处审查无误后,学生成绩经教务管理系统公布,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学生自行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查询。

2.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查申请,成绩复议申请需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成绩复议的学生须填写《考试成绩复查申请单》,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和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审批后由开课单位受理。

3.经复查,确需更正成绩,阅卷教师应作出书面说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和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进行成绩更正。

(四)学校针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诚信档案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详见《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最后一个教学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且在原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在前15%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平衡教学资源,经学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四)因转入专业特殊性等原因,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受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五)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可进行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原则上优先考虑其转专业需求;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原专业停办,学生可申请转入同一学科的相关专业。学生需在办理复学时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超过申请期限且未提出申请者(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者除外);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三)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之间转专业者;

(四)入学后已经办理过一次转专业者;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六)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程序详见《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跨省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需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办理有关手续并未获得批准前,必须在本专业或本校坚持正常学习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申请转学的学生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出具转学申请表、原所在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在校学习成绩单(需转出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本人的档案等相关材料。因病转学的学生需附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六条转专业、转学学生学费标准详见财务处收费制度。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者;

(二)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未愈或创业休学,经学校批准,期满后可以继续休学一年,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患疾病申请休学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创业申请休学者,需提供工商部门或税务部门证明;因经济原因申请休学者,需提供贫困证明。

凡个人申请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和家长(父母),学生需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按时离校。逾期不办理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应征入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应及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需附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方式同休学手续。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违法犯罪并且影响恶劣者,取消其学籍或入学资格。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未满,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或参加考试。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三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含参军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持有关证件及相关证明书,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院长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病愈复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延长休学期限(已累计休学两年者除外);

(三)批准复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按休学时间长短(一年或两年),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相应年级已无在校生,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并按本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含保留学籍期间),如果报考其他院校或申请办理出国留学,均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节    学业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业警示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经补考后,一学年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在校期间累计有七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应予学业警示。

第三十五条降级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经补考后,一学年有六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在校期间累计有十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应予降级。学生在毕业学年不做降级处理。

学生降级时,不及格的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大学外语课程不及格,无论分几个学期讲授,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大学外语视听说课程不及格,无论分几个学期讲授,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体育课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计入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统计。

(四)实习和实训课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计入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统计。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开学之日起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七)降级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再次达到降级标准者;

(八)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须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办理学业警示、降级及退学的手续和时间

(一)学业警示

教务处印发“学业警示通知单”并送达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各学院负责将“学业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家长(父母)。

(二)降级

各学院在降级批准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到学生本人和家长(父母)。学生降级到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无此专业,学校将安排其到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并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降级一次。学生到新班级学习前,应一次性交齐各种相关费用及以前的欠费。

(三)退学

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提出退学处理学生名单和书面报告,经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学生所在学院在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退学决定告知到学生本人及家长(父母)。退学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电话告知(各学院保留通话录音)或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公告栏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所在学院须将告知过程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学院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学生须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到学校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

个人原因申请退学者,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后续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年中途退学,学生所交有关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能再申请复学;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节    学制、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

第三十九条本科生学制为4年,在校最长学习时间(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专科生学制为3年,在校最长学习时间(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参军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学校统一组织补考,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者,视为放弃资格。经补考,成绩考核全部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不予换发毕业证书,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授予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按教育部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对校园的管理,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按相关法律和《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对未获批准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劝阻无效的,学校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具体规定详见《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具体规定详见《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及学团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根据《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具体详见《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规定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附后。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89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奖助学金管理的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拟定的实施办法,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各类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是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学校奖学金是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出资设立。各类奖助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但励志上进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奖助学金的种类及标准

第四条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五条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金额依据国家奖助学金发放文件执行。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相应比例和实际情况分配到各学院。

第七条学校奖学金评选比例及发放标准

(一)学校奖学金的种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发放比例为: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2%;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3%

(二)发放金额:一等奖学金数额为每学年1000/生;二等奖学金数额为每学年500/生;三等奖学金数额为每学年200/生。

第三章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奖励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可以与国家助学金兼得。

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年成绩综合排名占总名次的前10%

4.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考核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其中一项特别突出,或者曾获得地(市)级以上科研、设计、创作、论文等奖项作为重要依据;

5.道德品质优良,思想道德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在班级内民主测评支持赞成率占90%以上,公寓考核在良好以上。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思想道德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在班级内民主测评支持赞成率占90%以上,公寓考核在良好以上;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标范围之内;

5.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学习成绩优秀。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思想道德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在班级内民主测评支持赞成率占80%以上,公寓考核在良好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标范围之内。

(四)学校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思想道德考核成绩须在90分以上,公寓考核在良好以上;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二)每年930日前,具备认定资格的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填报《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校奖学金申请表》,由各学院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班级民主评选

1.辅导员公布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评选标准和程序,组织班级会议进行民主评选,按照评选条件产生具备奖助学金资格的学生名单。班级会议须有班级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

2.产生名单要在班级进行学习成绩和思想道德考核成绩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要设立学校或学生工作部门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

3.辅导员要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和班级民主评选材料提交到所在学院。

(二)学院评议

1.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学院内各班级产生的奖助学金名单进行评议审核。同时,各学院要单独建立经困生档案,包括《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家庭贫困证明等书面材料。

2.被评选学生的辅导员要提交对所带学生个人学习成绩单、个人表现、贫困程度的书面评价材料,作为学院评议小组评议审核材料,认定为一档、二档的经困生需提交低保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学院复核后上交学生工作处审查。

3.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要对各班级的评选程序、执行标准及客观公正性进行审核,对有异议学生要进行重新评议。

4.学院审核通过后的学生名单要在各学院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院要将审核评议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由与会人员会签后,会同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存档备案。

(三)学生工作处复查

学生工作处要对各学院上报评选结果进行复查,通过听取学院汇报、查看评选材料、到学生中走访调查等形式,对各学院的奖助学金评选工作进行复查审核。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学校奖助学金终审委员会复审。学校奖助学金终审委员会对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奖助学金评选情况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31日前将奖助学金名单审批汇总表上报教育厅。

第五章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奖助学金上报教育厅通过审核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财务处取得联系,将奖助学金打入学生本人指定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获奖学生要合理使用奖学金和助学金,不得铺张浪费。学校对获奖学生的学习、经济情况和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良情况将停发或收回助学金,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因营私舞弊而获得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出,给予纪律处分,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十五条参加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营私舞弊行为,对于存在违纪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持有《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认定标准设置两个档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困生:

1.父母一方过世、父母均亡故、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4.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家庭学生(重病户是指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按医保规定解释执行);

6.持《城乡低保证》或《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家庭学生;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8.父母双方残疾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9.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伤害、车祸或突发重大疾病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学生;

10.学生家庭有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或者扶贫手册、建档立卡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贫困生:

1.父母一方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的学生;

3.学生家庭有2个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双下岗(指城市家庭学生父母均下岗失业无固定工作)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学生;

6.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慢性疾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

7.学生家庭收入低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

8.学生家庭为纯农户且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9.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学生。

第七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参评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9月份为各学院申报、学校评议和审定时间。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于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调查表》(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出《调查表》),并按照第十六条具体要求加盖公章;

2.每学年开学时,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审核《调查表》并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认定表》。根据各学院提交经困生申请材料,将本年度的资助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并予以审核;

3.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和《申请表》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类档次,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办公会议研究,于每年925日前向学生工作处上报推荐人选,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如对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反映,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确认最终人选,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资助中心,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为激励全校学生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在全校树立学生典范,形成学典型、争当典型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3.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荣获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5.综合素质好,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时刻起到表率作用;

6.达到大学生体育健康标准;

7.评选年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并获得过全国或省级科技竞赛奖;

2)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

4)热心公益事业,弘扬社会正气,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工作成绩突出,向社会及他人奉献爱心,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5)获得一项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评选名额及程序


1.十佳大学生每年评选10


,各学推荐名额为15名。十佳大学生评选推荐人选由各学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初审并评议十佳大学生推荐人选,报主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学校下发十佳大学生表彰文件。

3.十佳大学生候选人的先进事迹材料(1000字左右)应实事求是,事迹要有具体素材和依据,确实具有典型性。

4.认真填写《十佳大学生登记表》。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候选人参评资格并记录到学生诚信档案。

三、奖励办法


1.授予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获奖者的《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十佳大学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四、附则


1.学校十佳大学生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原则上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评选,并予以表彰。


2.《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十佳大学生登记表》由各学院打印上报。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激励和引导全校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大力营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树立和培养学生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的榜样示范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在校所有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各学院按毕业生总人数的5%进行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2.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严谨、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一等奖学金、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两次(项)以上,且毕业论文(设计)良好以上,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且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评选办法


1.学校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各学院以党总支书记、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的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学院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具体实施工作。


2.各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各学院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查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奖励办法


对获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及诚信电子档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领导小组。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如果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复查的申请。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在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考试违纪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进步的或其他需特殊处理情节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违纪后以威胁、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处理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打击报复的;

(六)屡次违纪或者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九)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十)一年内曾受过违纪处分的;

(十一)具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减轻处分:

(一)过失违纪的;

(二)认错态度好且后果轻微的;

(三)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揭发,积极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影响和后果,并取得相关人员或受害者谅解的;

(七)具有其他可以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凡受处分者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国家、省、市、学校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申请资格,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的申请资格。

第四章处分决定、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依据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违纪违规的事实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三条对学生违纪违规的行为要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进行复核。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讨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及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四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十五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学院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到困难,也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过程中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同有关部门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学院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十九条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建议或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违规违纪行为发生10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只能以学校的名义出具,各学院及职能部门无权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以及学生进行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书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并让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学生拒绝签字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无学生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决定有权进行申诉。对于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不得因学生的申诉而加重处分。在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照常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到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提交到学生工作处,同时由学生工作处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及诚信电子档案。

第二十八条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班级、所在学院或全校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违纪处分解除

第三十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 6 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 1 年,考察期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处分学生的考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三十一条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后,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解除处分的申请条件:

(一)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

(二)能认真撰写思想小结,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

(三)在考核期内思想和行动上有明显的进步;

(四)在考核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且考试无挂科;

(五)在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主动参加校内、外公益劳动;

(六)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表现突出的,可由学院党政领导研究提出提前解除其处分的意见,经学生工作处研究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解除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需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解除处分与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

(二)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到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定:学生工作处对解除处分的意见进行审定并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学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和营造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或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的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或散发影响和谐稳定的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组织、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等活动;

(七)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

(八)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或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侵犯校园、个人财产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如教学设备、体育器材及一切公共设施),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偷窃、抢劫、诈骗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为偷窃、抢劫、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未遂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者,视数额、手段、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图书馆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图书证借书者,或偷书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公费医疗者,一经发现,除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侵犯校园财物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害,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尚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已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尚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七条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学校禁烟区域吸烟,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处分;

(二)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妨碍校内公共安全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破坏绿化、校园环境卫生,损坏校园设施,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及校外人员移交保卫处进行处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贴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经劝阻不听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出校园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章骑车或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履行学校相关手续将机动车辆开进校园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男女学生交往过分亲密,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一定期限内无法成功戒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观看、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回帖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用辱骂性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者,利用发讯息或信件对他人进行骚扰者、或采取其他方式影响他人正常使用、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学习期间有饮酒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校学习期间禁止在校内外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酒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学生证、准考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或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种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或盗用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捏造事实诽谤或侮辱他人,以恐吓信、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做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屡次违反上述规定,且由于旷课多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期间擅自离开者,旷课时间按实际时间计算;迟到或早退二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之日起计算时间;

(七)寒暑假、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大小长假前后未经允许,擅自提前离校、晚归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在校期间,找他人代替上课、体质测试及违反学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找他人代替上课、代替体质测试者及替他人上课、替他人体质测试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期间,投寄、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位论文被确认为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依据《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违纪行为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对于纠缠、漫骂、威胁教师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公寓楼按作息时间开关楼门。住宿学生应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归宿。晚归学生必须出示证明并说明情况,经登记后方可进入,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除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会客制度,擅自带领他人进入公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留宿同、异性者,或者找人替寝者以及替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允许私自调换床位(床位名签缺失经提醒未及时补办,视同私自调换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公寓内乱拉电线、网线,擅自接灯,使用易燃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寝室内发生违纪行为,寝室成员不加制止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寝室内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除手机充电器、饮水机、电脑、台灯、刮胡刀、手电筒、经学校批准使用的播放器外)、变压插排;使用明火或存放煤油炉、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寝室焚烧废弃物品者,一经发现由公寓管理中心代为保管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公寓内使用及存放管制刀具,一经发现由保卫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一经发现,应及时把宠物送出校园并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寝室内物品摆放凌乱、卫生不合格,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干部在工作期间,有违反以下规定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取消其学生干部身份,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活动经费使用上,贪污或挪用公款、做假账、赞助款不入账或不缴纳、重复报账、伪造发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当得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本条所称的学生干部为在学校或学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机构任职的学生,以及班委会、团支部成员等。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考试管理,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和校风建设,根据教育部第41号令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如下:

一、考试违纪分类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严重违纪、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作弊四类。


二、考试违纪认定


监考人员在发卷前要按单桌单列随机安排好考生座位,宣布考场纪律,处理好学生携带物品,在考生考试过程中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教育和防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的同时,对个别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应据其违纪行为和情节轻重,按一般违纪、严重违纪、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作弊的具体规定当场准确予以认定。


(一)考试一般违纪的认定

学生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一般违纪认定:

1.未按指定座位入座;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等文具;

3.左顾右盼,企图窥视他人试卷;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5.考试结束时间已到,仍不交卷;

6.交卷后仍在考场中逗留;

7.考试结束前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二)考试严重违纪的认定

学生在考场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又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而立即改正者,按严重违纪认定:

1.闭卷考试至发卷时,仍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自备草纸、未关闭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带入座位;

2.在试卷上标注记号或将姓名、学号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部分;

3.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

4.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暗号或自念答案;

5.举起试卷检查,为他人窥视提供方便;

6.将已写有答案的试卷正面朝上,在桌面左上角或右上角摆放;

7.窥视他人试卷;

8.将试题、试卷、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三)考试作弊的认定

学生在考场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认定:

1.所坐位置出现下列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如教科书、笔记本、小抄件、有文字材料的纸张(统一发的草稿纸除外)及桌面上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答卷前未向监考教师报告)等;

2.随身携带内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储存设备:如手机、手表等;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身体裸露部位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信息;

5.传递记有试卷内容信息的纸条、草稿纸、小抄件、文化用品等行为;

6.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传递有关考试内容。

(四)考试严重作弊的认定

学生在考场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严重作弊认定:

1.替考;

2.在试卷装订线以里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

3.互相串换试卷;

4.考前窃取试题;

5.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传递考试答案;

6.在考场墙面书写与考试科目内容相关的文字信息。

三、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1.一般违纪:由监考人员及时制止其违纪行为。凡能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及时改正者,允许其继续进行考试;凡不听劝止或拒不服从者,按考试一般违纪行为处理。


2.考试严重违纪:违纪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对严重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者,允许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考试作弊和严重作弊:作弊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加注“作弊”字样,不准参加学期补考,如对其作弊行为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者,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考试违纪处理程序


监考人员对考场中学生考试严重违纪、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且被确认,应在其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在试卷封皮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填写《长春大学旅游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审批表》报教务处,教务处核实签署意见后,于当日送达学生工作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六、本办法解释权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以往下发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委员十名,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申诉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申诉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申诉学生所在班级任课教师两名、学生代表三名组成。

第二章申诉的处理

第五条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按照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需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校内公告时间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书面申请,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复查决定:

(一)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认为应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

(二)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认为应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后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条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需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一)本人签收或直接告知本人;

(二)如申诉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以按申诉书通信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一条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第十二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学生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终止审查。

第十四条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10日。

第三章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实施听证程序。对当事人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十八条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程序的,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十九条听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是涉及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人员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申诉人,宣布案由及参加听证的人员名单及职务;

(二)告知申诉人有关申诉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诉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核对后当场签名。

第四章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应当达到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为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取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代表说明、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讯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后,做出复查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一半以上,视为有效。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在没有接到申请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决定回避。

第二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团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性质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直接指导下、在全校学生的监督下、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所有学生社团共同建立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全校性社团联合组织;是联系学校与各学生社团、社团会员的桥梁与纽带;是发展与繁荣校园文化的舞台和基地;是培养大学生彰显个性、开拓创新、全面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宗旨

贯彻执行党团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全校社团以及社团会员的全面健康发展服务,规范管理,活跃文化,团结共进,展望未来,在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四条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发挥社会和学校与各社团之间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团结和引导各社团开展各项有益、健康的文体及学术实践活动,响应党的号召和祖国需要,通过各类社团活动,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实现个人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良好结合。

第五条工作任务

1.引导学生社团学习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社团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

2.对各学生社团活动和发展提供服务并进行监督,对各社团的活动定期进行评议,激励并促进社团的发展;

3.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争取和维护各学生社团的共同利益,沟通各社团与学校和团委之间的联系,做学校和团委与各社团之间的桥梁纽带,创造有利于社团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4.加强校内各学生社团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社团之间的合作与资源整合,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社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的产生

凡在校团委正式注册、承认本会章程的社团及其社团会员均为本会成员。

第七条基本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积极举办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勤于实践,勇于创新,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党政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基本权利

1.在本会工作中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4.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社联主席团

主席团:主席1

,副主席3-5

,秘书长1名。

委员:从社联各部部长和社团社长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社团联合会成立七个下属部门

秘书处、社团部、培训部、活动部、宣传部、财务部、文艺部。

第十二条社联主席职责

1.对社联全权负责,如实向校团委汇报社团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计划;

2.提名社联各部工作人员;

3.定期召开主席团例会,领导社联成员完成社联日常工作;

4.组织筹备召开社联大会,并向大会作社联工作报告;

5.代表社联对外开展工作;

6.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领导社联成员执行工作计划,并对每学期社联工作进行总结;

7.其他应由社联主席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联各部部长职责

1.全面安排本部门工作,根据社联工作计划安排,认真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直接对主管的社联副主席负责,定期向主管的社联副主席汇报工作;

3.积极完成社联工作,并对社联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与义务;

4.其他应由社联各部部长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社联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部长、副部长的选拔

1.主席团成员:有志愿参加社联管理的社联部长、社团社长,向上届主席团提交竞聘表,通过笔试、体能测试、面试等环节,进行公开竞聘,由换届领导小组成员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2.部长、副部长:向本届主席团提交竞聘申请表,通过笔试、体能测试、面试等环节,进行公开竞聘,由本届主席团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3.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副部长任期为一年,社长退社后即退任,表现优秀者可考虑连任;

4.各部部长或副部长如有失职,主席团有权罢免其职务(主席和半数以上主席团成员通过,即可免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校团委和社联所有。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作用,完善管理、评价、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干部工作积极性,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校管理和广大同学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要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群众、滥用职权、凌驾于普通学生之上。

第三条实施学生干部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干部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干部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干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干部任职条件及任期

第四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4.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作风民主,团结同学,自主接受监督,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创造性地组织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项活动;

7.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敢于揭发和批评违纪行为。

第五条任期

1.学生干部的任职时间一般以一年为一个任期,更替时间为每年6月份;

2.班级、团支部干部的任职时间一般以一年为一个任期,更替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班级、团支部主要学生干部保持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其他班干部可以采取轮换制等其他形式产生。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严格参照学生干部任职条件,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具体如下:

1.每年 6-7月为学生干部换届选举时间,在此期间,校团委和各学院团委要在学校(各学院)范围公开公布学生干部的选拔条件、招聘岗位、工作职责及选拔程序办法。

2.具备选拔条件的在校大一至大三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学生干部选拔。

3.产生办法

1)学生自荐:向学校(各学院)团委递交自荐书。简介、兴趣爱好、专长、优缺点、以往工作经历,表达担任干部的愿望及参与管理和锻炼的信心;

2)组织推荐:辅导员、任课教师或其他基层学生组织在深入了解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特长、组织纪律性、办事能力、学习成绩等基础上,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参与选拔;

3)主管组织按学生干部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于不具备学生干部选拔条件的学生进行淘汰;

4)具备选拔条件的候选人,通过笔试、体能测试、面试等环节,进行公开竞聘,由换届领导小组成员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校学生干部、各学院学生干部产生候选人之后,各级学生干部候选人须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若有举报候选人存在不符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的情况,经核实将取消候选人资格。

第八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产生,但此种情况需学生干部在所在组织的支持率不得低于80%,并向主管团委书记、党总支书记报告特殊任命原因。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建立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沟通联系,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按学校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十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4.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5.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6.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能在工作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宣传能力和表达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为广大学生营造一个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公寓管理坚持以学生为本,努力为学生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化公寓育人环境,营造良好学习和生活氛围的原则;坚持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升学生素质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在公寓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讲文明守纪律。

第四条学生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公寓管理部门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五条凡学校正式招收的学生,按规定交纳住宿费方可入住学生公寓。

第六条寝室分配和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由公寓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住宿学生必须认真遵守学校以及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寓管理中心学生所在学院双重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公寓。

第二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每天早600起供电,周日至周四2200熄灯,周五至周六2300熄灯每晚2130准时封寝。封寝后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值班生活辅导员及思想政治辅导员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九条封寝后查寝时应在本寝室接受检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到寝室的学生应及时与生活辅导员联系,说明原因。

第十条封寝之后归寝的学生视为晚归,晚归人员进入公寓应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持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走读情况说明,到本学院填写《长春大学旅游学院走读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到公寓管理科办理走读手续,走读期限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走读期间学生公寓保留原始床位。

第十二条严禁学生在公寓内打麻将、打扑克等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严禁学生传播、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公寓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严禁在学生公寓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严禁在公寓内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寓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公寓内点蜡烛及使用酒精壶、明火等用具

第十六条严禁在公寓内乱接电线、网线、悬挂个人遮光帘、乱拉绳子等;严禁使用各种违电器(除手机充电器、饮水机、电脑、台灯、刮胡刀、手电筒、经学校批准使用的播放器外);学生离开寝室时,用电设备应与电源断开

第十七条严禁随意移动寝室内家具设施、设备摆放位置,保持寝室统一布局严禁在公寓墙壁、楼梯扶手、门窗、卫生间等任何场所乱写、乱刻、乱画、钉钉子;严禁粘贴、广告等

第十八条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公寓楼,携带者必须出示出入证及有效证件并登记。

第十九条严禁随动用及损坏安放在公寓楼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条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手机、电脑、银行卡及其他贵重物品。平时离寝时应锁好寝室门,关好寝室窗;发生案情要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寒暑假公寓内不允许存放个人贵重物品。

第二十一条遵守计算机使用规定:

(一)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必须注意用电安全。凡发现违用电的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学生在公寓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就寝;

(三)学生在公寓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学校网络中心的管理规定;

(四)学生使用的计算机摆放应位置合适、布线合理、表面洁净,不影响应急时疏散。

第三章    公共资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纸、果皮、烟头等杂物不准向楼道泼水、倒垃圾、焚烧废纸不准向窗外扔杂物、倒水不准向水池、便池倒剩饭菜或其它杂物;不准在窗外摆放、悬挂个人物品、在窗帘架上晾衣物;不准在走廊内堆放垃圾清扫工具任何个人物品。

第二十三条不准在楼内打闹、起哄;不准在楼道内玩球;不准在休息时间内大声喧哗和从事吹、拉、弹、唱、打扑克、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准高声播放音响。

第二十四条保持公寓内的卫生整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学生的被罩、床单、衣物、鞋子等要经常清洗,起床后被子按规定叠放,床铺要平整,不穿的衣物挂在柜内,摆放整齐,不穿的鞋摆放在鞋架内,饮水机、暖壶及脸盆有序摆放。寝室内严禁放置或使用躺床、折叠床、摇椅、沙发椅、个人储物柜等杂物。

第二十五条每个寝室应选出一名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一切日常管理工作。寝室门前实行责任区制,保持墙面无球印、脚印、手印和污渍,无乱贴乱画、乱丢乱挂、乱泼脏水等现象。

第二十六条公寓内设施一律登记注册,责任落实到学生个人,个人使用的设施由自己保管公共设施部分,如门窗、纱窗、窗帘架等由集体共同保管,寝室长负责监管。学生搬离本寝室时应如数保留,不得挪动或损坏,如有人为损坏按有关规定赔偿。自然损坏,到公寓办公室报修

第四章    文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寓楼内布置要注重寝室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环境育人功能引导学生营造安全、文明、整洁、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做到适时更新。对于设置的公告栏、宣传栏、安全提示、温馨提示等栏目,学生要倍加爱护,不得故意损毁和破坏。

第二十八条创建积极向上、团结友爱的大学生公寓文化,相互交流,相互学习,逐渐将各种活动引入公寓内,不断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条培养学生集体意识和团队精神,建立友善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温馨、文明、舒适的生活空间。

第五章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来访人员一律不得私自进入学生公寓,需要会客的须凭有效证件在公寓门卫室登记后,由被访者来访者不得私自留宿公寓内离开时,需到公寓门卫处再次登记,准确填写离开时间。

第三十一条异性来访者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公寓,如有特殊原因需经生活辅导员批准。

第三十二条来访人员须自觉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严禁在公寓内随意走动大声喧哗影响他人生活和学习。对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的来访者,送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钥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无特殊情况,公寓备用钥匙不外借;必须借用时,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携带有效证件时,至少要报出2名以上同寝室同学姓名,对照住宿人员名单确认无误方可借用,并登记借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不得借用非本人寝室备用钥匙。

第三十五条新生办理入住或老生调寝室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领取寝室钥匙。

第三十六条学生严禁私自调换门锁及私配钥匙,由于管理不善,因故钥匙丢失要及时报公寓门卫室,避免不及时报损而导致公寓物品失窃。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离校时要按规定时间交还寝室钥匙。

第三十八条公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寝室钥匙及工具。本校工作人员因公借用学生公寓钥匙、工具也需要登记,写明借用原由,并按规定时间归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与军事理论课教学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军事技能训练管理规定

(一)目的与任务


军训,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四有”人才的重要举措;是大学生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通过军训,努力培养大学生的国防意识,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培养学生艰苦奋斗、刻苦耐劳的坚强毅力和集体主义精神,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及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的顺利开展,大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时间

从新生入学开始,为期三周。

(三)内容与课时配备

1.军事技能训练主要是以队列条令、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军事优良传统教育为主。

2.军事理论课,课时36学时。

(四)检查评比

1.军事技能训练结束时军训团要对各连队队列训练、寝室内务管理统一进行评比评比出先进连队、队列标兵及内务标兵若干。

2.军事技能训练结束时,教官辅导员要合学生军训表现,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给予学生成绩。优秀学员由教官辅导员共同审定,按参训人数的10%评出。

(五)要求

1.提高学生对军训目的和意义的认识,端正态度。各学院在新生入学后,广泛宣传,充分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2.学习解放军的好思想、好作风、好传统,增强为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而学习的历史责任感

3.军训期间学员一律按规定着装,并保持严肃、整洁。男学员蓄发不超过五公分,不准留长指甲,长胡须;女学员不得散发披肩,统一束发,短发发长不过肩,不得带耳环、项链、戒指,不准化妆

4.讲文明、礼貌。不准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教官、老师进入室内要起立,不准边走边吃东西、不准吸烟

5.学员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请假必须经教官、辅导员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6.按规定列队,动作要迅速、准确、肃静

7.学员在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领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8.学员应严格遵守公寓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9.军事技能训练未完成的学员必须参加补训

10.因生理缺陷或患有严重疾病,确实不能参加集中军事技能训练的学员可申请免训免训者须填免训申请表,并附有医院证明,由学院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免训学生要按军训时间出勤,需在操场规定地点站队列,感受军训氛围

11.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日期参加集中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可申请缓训,由学院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备案。经批准缓训的学生在学校统一补训时参加训练

二、军事理论课管理规定

(一)目的与任务

军事理论课程主要以国防教育为主线,通过军事课程教学,使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了解军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初步掌握我军军事理论的主要内容,明确我军的性质、任务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指导思想,树立科学的战争观和方法论;了解军事技术概况,明确高技术对现代战争的影响,树立为国防建设服务的思想。

(二)要求

1.学员要统一着装,以各学院为单位整队入场,严格考勤考核制度

2.认真听讲,做好笔记,课后复习,全部课程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


3.军事理论课为考试课,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军事理论课程作为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无军事理论课成绩不能毕业军事理论课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三、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的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细则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管理学、文学、经济学、工学和艺术学。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并报吉林省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按教学计划规定,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62分及以上者;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成绩达到学校当年规定的标准者。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应届本科生做结业处理者;

(二)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标准者;

(三)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

(四)由于其他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按本细则第五条不能授予学位者,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准予毕业的学生,所修全部课程平均成绩在90分及以上者;

(二)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需有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一等奖者;

(四)对国家、社会有突出贡献,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可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长、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各学院院长、各教学部主任及教授代表组成成员10-15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研究决定学校每年授予学士学位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标准;

(三)审查全校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79人,各学院院长担任分委员会主席,其他委员由委员会主席从本院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中遴选。

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由分委员会主席指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各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包括所学各门考试课程、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平均成绩),以及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四)负责向学生解释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学士学位授予有关事宜,所决定事项必须以不记名方式投票,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各学院填写《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士学位评审表》(包括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位学位名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提交各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校学位办;

(二)校学位办负责汇总和审核各分委员会提交的《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士学位评审表》及相关材料,形成《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汇总表》及书面报告,经校学位办主任及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委员会主席及各位委员签字后,由校学位办负责办理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等事宜。

(四)校学位办负责将学士学位名单及信息报吉林省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由于特殊原因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将授予学位中有异议的问题,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颁发后发现在学位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2019届毕业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