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客座教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人事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5-31   浏览次数:13









长大旅人字〔20192号                       


关于印发《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客座教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客座教授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2019311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办公室                 2019311日印发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客座教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校外著名专家、学者、杰出人才及社会知名人士对我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增进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客座教授的聘任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二条  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社会知名度。在所从事学科或专业领域中取得突出业绩,在推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一般为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知名专家学者或企事业单位管理专家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相关领域有能力和水平的管理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能为学校做出实质性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条件的要求。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发挥本人在所从事领域的影响力,共同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协助指导和培养学校青年教师成长成才。

第六条  不定期到学校作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交流相关学科的学术成果与前沿动态。

第七条  讲授本领域的发展新动向,传授新理论、新技术等,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或教改指导任务。

第八条  邀请客座教授参加学校重要活动。

第九条  以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的名义申报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

第四章    工作待遇及聘期

第十条  工作待遇。客座教授到学校进行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承担相应专业的教学任务,以学校名义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与我校合作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等,给予相应的劳动薪酬。

第十一条  客座教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5年。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客座教授聘请权限,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征得被聘人员同意聘请客座教授;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批准聘请客座教授。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或科研机构推荐。教学单位或科研机构根据聘任条件,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实际需要对其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遴选,提出初选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第十四条  学校审批。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经学校研究通过后聘任。 

第十五条  备案登记。本人或推荐单位填写《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客座教授登记备案表》,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学术成果。各教学单位或科研机构聘任的客座教授也需向学校人事部门提供《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客座教授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在学校备案。

第十六条  聘书制作。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

第六章    聘后管理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的管理以推荐单位为主体。推荐单位要加强与聘任人员的联系,及时沟通交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客座教授在促进学科建设、提升整体办学水平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每学年须将聘任客座教授在本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聘期届满的客座教授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学校将根据需要、被聘人员的贡献及教学单位意见决定续聘和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制度、规定一律废除。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附件: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客座教授登记备案表














附件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客座教授登记备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及专业


学历/学位




从事专业


职称


工作单位


职务


聘用部门


聘用起止时间


拟聘岗位/职务


受聘人简况

受聘人社会兼职

聘用理由及聘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处备案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