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教职工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办法
发布人:人事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5-31   浏览次数:13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教职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办法

201867日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员工招聘录用工作流程,建立科学、公正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聘工作遵循有利于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有利于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按岗聘任,择优选用,德才兼备,相对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员工的招聘录用管理工作,对各单位、各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特殊人才引进依据学校另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聘录用的条件及类别

第四条 教职员工招聘录用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忠诚学校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高等教育事业,遵守、认同学校文化。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专业素养,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工作要求。

(三)爱岗敬业,履职尽责。能够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所赋予的工作任务。

(四)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够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五)具有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学历、学位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专业证书。具体的岗位要求见岗位职责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聘录用。

(一)曾在学校因处罚而被解聘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二)有刑事记录或被行业监管部门严重处罚者。

(三)有严重身体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类疾病等不能胜任应聘岗位要求的。

(四)因其他问题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第六条 党政及教学管理岗位招聘录用条件。

(一)党政及教学管理人员原则上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原则上第一学历即本科学历须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特殊情况或岗位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经学校批准,可从本科毕业生选聘。

(二)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和过去所从事工作与应聘岗位一致或相关、相近。

(三)应聘处级干部原则上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且有较丰富管理经验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应聘科级(含科级)以下党政及教学管理岗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五)应聘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学工部(处)、团委相关岗位,政治面貌要求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六)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技能上岗证(如会计证、职称证)。

第七条  教师及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录用条件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硕专业或研究方向一致、相关或相近,第一学历即本科学历须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

(二)应聘教师岗位应熟悉所讲授教材内容,能较熟练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与方式组织教学。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功底,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良好的专业素养。有高校教学工作经验者、发表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承担过较高学术水平项目的优先考虑。

(三)应聘助教、讲师岗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应聘副教授及以上岗位、专业带头人、科研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教研室主任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专业带头人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

(五)品行端正,治学严谨,思政教师政治面貌要求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六)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原则上参照同职级教师条件执行。

第八条 辅导员、学生生活辅导员岗位招聘录用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二)优先聘任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教育学、行政管理或与我校开设专业相关专业的应聘者。

(三)思想政治过硬,有创新和奉献精神,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表达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并能熟练掌握现代办公技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或兼职辅导员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  工勤岗位招聘录用条件

(一)工勤岗位人员年龄原则上男员工控制在55周岁以下,女员工控制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工勤岗位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胜任本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和责任心,能独立履行相应岗位的工作职责。

(三)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或特殊工种的人员,要符合相关专业基本任职条件,具有相应专业的岗位证书或操作技能证书。

第十条 实习生招聘录用条件

(一)教师、党政及教学管理个别岗位招聘超过两个月仍然没有合适人选报名,可以招聘实习生,即距离毕业期不超过一年的硕士研究生。

(二)没有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学位证期间按照实习人员待遇执行。

(三)实习期间能够胜任工作、符合岗位要求的实习生,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学位证后经人事处及用人单位(部门)考核通过进入试用期,试用期待遇及试用时间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三章  各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人事处是人员招聘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具体招聘计划的审核制订、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招聘渠道的拓展维护、人员的录用及试用期的考核管理等。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负责申报需求计划、参与面试及试用期应聘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考核。

第四章  招聘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数的核定。每学年初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单位岗位编制数核定,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人员需求计划。为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各部门每学期末对本部门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评估分析,依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工作拓展、专业发展等提出下学期人员需求计划。人员需求计划经用人单位领导审核,人事处汇总后,报学校研究批准。

第十五条 招聘计划。人事处根据学校总体人员编制情况、学校当前发展状况,结合各单位人才需求计划,编制学校招聘计划及招聘费用预算,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临时招聘。因员工离职或其他特殊原因急需用人,人事处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临时组织招聘。为保证临时招聘工作的顺利开展,用人单位需及时向人事处提出申请,临时招聘需经学校研究批准。

第五章   招聘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 人员招聘的形式分为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两种形式。招聘形式的确定依据人才需求评估分析、岗位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内部招聘是指在学校岗位出现空缺后,依据岗位要求从学校内部员工中通过提拔晋升、分工调整、岗位轮换、转岗等形式选拔合适的岗位人选。内部招聘原则上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个人述职、考核评定、审核确定、录取试用等流程组织进行,具体程序依据工作实际确定。

(二)外部招聘是指学校岗位出现空缺或业务拓展后,按照用人需求计划确定的岗位要求采用媒体招聘、网络招聘、现场招聘、推荐招聘等渠道,向社会进行的公开招聘。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

(一)人事处对收到的应聘人员简历进行资格审核,整理筛选出符合招聘条件的人选,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后确定应聘候选人,候选人比例原则上按照1:3—1:5掌握。

(二)通知应聘候人员根据岗位应聘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一般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职称证、职业资格证、获奖证明、作品集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人事处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业务技能初试。对于计算机编程、绘图、专业软件、实验技术等有实际操作要求的岗位,由用人单位组织技能初试。人事处负责组成业务技能初试评定小组,一般由人事处、用人单位领导、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组成,评委人数3-5人。

第二十条 党政及教学管理人员应聘。人事处按照各岗位选拔的需要,安排应聘人员的笔试、面试工作。

(一)组成应聘考核小组。应聘考核小组评委原则上由5-7人组成。

1. 党政及教学管理人员应聘考核小组组成:主管人事校领导、主管用人单位校领导、人事处领导、用人单位领导。

2. 辅导员应聘考核小组组成:主管人事校领导、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人事处领导、学工处领导、所在教学单位的党总支书记。

(二)笔试。由用人单位准备笔试题目,笔试时间一般为0.5—1小时,笔试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

(三)面试。应聘人员简要介绍个人自然情况及工作、学习经历,时间为2分钟左右。评委结合应聘者学习、工作情况及应聘岗位工作每人可提1-2个问题,进一步考核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水平能力,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评价。面试评委在《面试评价表》对应栏目中打分,人事处统计各评委打分情况计算面试平均分,参加面试考核的评委根据面试成绩填写综合评语和拟录用建议。

第二十一条  教师和实训(验)系列人员试讲和面试

(一)组成考核评委小组:主管人事校领导、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学院院长或副院长、专业带头人、专业教研室主任、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评委人数为5-7人。

(二)试讲题目准备。试讲前一周,用人单位将试讲题目及要求电子版发给人事处,人事处通知应聘人员备课,为便于比较,应聘同一岗位试讲题目及要求一致。

(三)试讲。试讲人员简要介绍个人自然情况及工作、学习经历,时间为2分钟左右。试讲时间安排10—15分钟,试讲人员需在所要求的时间内展示全部授课环节。

(四)面试。试讲结束后,评委结合应聘人员试讲及工作情况每人可提1-2个问题,进一步考核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水平能力,同时在《试讲评价表》对应栏目中打分。

(五)试讲结束后,人事处统计各评委打分情况,计算试讲平均分,参加试讲考核的评委根据试讲、面试成绩填写综合评语和拟录用建议。

第二十二条 录用手续的办理

(一)符合用人条件的拟录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填写《应聘人员面试录用意见表》,经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校领导、学校领导批准后,人事处通知应聘人员携带相关材料报到,办理入职手续。对特殊人才拟破格录用的,人事处将拟录用人选意见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

(二)人事处通知应聘合格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报到。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人事处告知需要携带的入职资料,其中体检报告必须在试用期一个月之内提交人事处。

(三)人事处组织录用人员提交入职材料,办理入职手续,用人部门按照《教职工报到审批单》协助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帮助录用人员熟悉工作和生活环境,领取办公用品。

第二十三条  入职培训

(一)所有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后均须参加由人事处组织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二)入职培训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学校组织结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安全教育、熟悉工作生活环境等内容。培训结束后人事处要组织考核,并将培训及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业务培训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新入职教师培训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培训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考核

(一)新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执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80%;教师和工勤人员试用期工资为全额工资。职称为讲师以下教师(含讲师)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全天坐班。

(二)试用期人员,尚不属于学校正式员工,在此期间本人可以提出辞职,试用期内本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学校有权提出辞退,以上个人辞职或学校辞退需提前3日通知。

(三)用人部门和人事处要对试用期的员工进行认真的考核,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考查,试用期结束前一周用人部门要向人事处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满转正

(一)试用期满前一周,员工本人应主动向本部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并对试用期工作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依据申请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填写《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表》,用人单位主要领导组织对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做出鉴定并与考核人员进行谈话,告知考核结果,对今后工作提出要求。

(三)人事处根据试用单位意见和试用期工作表现填写考核意见,按《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表》审批程序经学校领导审批后,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员工。

第六章  转岗

第二十六条 转岗属于职工内部招聘,学校内部工作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从现岗位类别聘用到其他岗位类别的转换流动。

第二十七条 转岗形式有学校调动和个人申请。学校调动指由部门提出或因组织机构调整、业务分工调整导致的岗位变动;个人申请转岗是指学校内部出现岗位空缺时个人根据招聘条件可申请转岗,个人申请转岗根据岗位工作实际按照内部招聘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转岗应本着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根据岗位不同采取考试、考核、推荐、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人员或辅导员转教师。

(一)行政人员转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转教师岗, 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二)辅导员转教师。在我校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四年(原则上大四年级辅导员不得转岗),本硕专业及研究方向一致、相关或相近,该专业或研究方向满足教学单位专业要求,教学单位有需求,本人有意愿转教师岗位的,学工处同意,可按程序逐级审批,经批准、资格审查及试讲通过者可考虑给予转至教师岗位。

(三)学校调动及其他转岗。因工作需要,经推荐、考核、民主测评等程序对员工进行转岗。

第三十条 转岗需填写《教职工调动审批表》,经原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调动。

第三十一条 转岗人员原则上试用期1-3个月,转教师岗位需全天坐班半年。

第三十二条 转岗人员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其原聘用岗位自然解聘。转岗人员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81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附件:

1.《用人单位岗位需求计划审批表》

2.《招聘计划汇总审批表》

3.《应聘登记表》

4.《资格审查汇总表》

5.《应聘人员招聘面试评价表》

6.《教师试讲评价表》

7.《应聘人员面试录用意见表》

8.《教职工报到审批单》

9.《教职工登记表》

10.《工资卡确认单》

11.《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