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30   浏览次数:11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支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兄弟院校的标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去学院所在地长春市区以外地区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以及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班、带学生实习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在保证出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原则下,本着有利于调动出差人员厉行节约的积极性来制定各项差旅费的标准和办法。

第四条  住宿费

(一)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职 务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直辖市及特殊地区

省会城市

地级市

县级市

院级领导

240

160

120

100

学院中层干部、系(部)主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00

140

100

80

其他人员

140

120

80

60

(二)实行住宿费按出差实际天数和规定标准包干,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部分自理;实际住宿费低于规定标准的节余部分50%发给个人。

(三)员工到外地参加业务培训、学习、进修的,如进修学习费中含住宿费,则不再另报住宿费,如不含住宿费,每天在20元以内凭据报销住宿费。

(四)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可据实报销,须附书面会议通知,否则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五条  长途交通费

(一)工作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项目

职务                    

火 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院级领导

软卧

二等舱

经济舱位

据实报销

其他员工

硬卧

三等舱

 

据实报销

注: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二)院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飞机、火车软席或轮船。

(三)除院级领导外,因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必须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

(四)凡乘火车从晚8点至次日晨7点之间,在车上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符合购买卧铺票条件,而不买卧铺票的,按下列比例计发个人补助费:

1)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车按硬座票价的60%计发;

2)乘坐特快列车按硬座票价的50%计发;

3)乘坐空调特快列车和空调直达列车按硬座票价的30%计发;

4)乘坐D字头列车的,不计发个人补助费。

(五)乘坐飞机出差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凭据按实报销。

(六)工作人员在长春市区及近郊出差,按实际发生车票报销(不含出租车费)。

第六条  市内交通费

(一)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不实行凭据报销,而实行定额包干,按住勤天数发给个人的办法。每人每天发放标准为:到直辖市及特区10元,省会城市8元,其他城市5元。

(二)自带交通工具出差或由接待单位、会议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一律不发给、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订票手续费及代办费一律不得超过同席车船票价的10%,退票费和重复订票费一般不予报销。

(四)员工到外地参加业务培训、学习进修的,不发给、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

(一)员工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带学生实习除外),一律按出差的日历天数计算发给伙食补助费。

(二)每人每天的补助费标准为:到直辖市及特区40元,到外省城市30元,省内地级城市25元,省内县级城市20元。

(三)到外地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的,如会务费中包含伙食补助费的,则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四)教师带学生到外地实习,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本条第(二)款执行,在实习单位住勤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元。

(五)员工到外地参加业务培训、学习进修的,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3元,半年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2元。

(六)执行招生任务的人员,到外省出差每人每天补助40元,到省内(不含长春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本市每人每天补助15元。

(七)在寒暑假期间执行招生任务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六)款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第八条  差旅费借款及报销程序

(一)员工出差须严格履行逐级审批程序。对经批准出差的员工实行“五定”,即定任务、定人数、定时间、定地点、定路线。各级负责人在审批员工出差时,对“五定”内容须作出明确批示。

(二)经批准拟出差人员凭院长批准的出差报告,先去财务部领取《差旅费预借款审批表》,按批准的出差“五定”内容填写清楚。

(三)财务部有关人员按出差人填写的“五定”内容以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开支标准为依据进行认真测算,签署预借差旅费额的意见,报院长审批后予以借款。

(四)借款出差返院后,须在七日内到财务部报销。逾期不报者由财务部直接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出差人员报销时,先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财务部要对报销的各种差旅费票据进行严格审核,对发票要素不全、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开支等情况不予报销。财务部审核签字并报院长审批,然后到财务部报销结算。

(五)差旅费实行一借一清原则,前账未清,后款不借。不允许一次借款多次报销冲帐。两人以上共同出差,借款与报销必须同一人经办,严禁甲借乙报。各级负责人对有欠账的人员出差一律不予审批。财务部对有欠账的出差人员一律不予借款。

第九条  其他

(一)经院领导批准乘学院车去外埠出差,按实报销汽油费、通行费和停车费等费用。乘车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司机每日补助50元,但不享受学院规定的其他补助项目。

(二)员工出差期间,参观旅游景点或经院长批准借便探亲访友办私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绕道多开支的车船费、住宿费等一律由个人自理,其间,途中和住勤所占天数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一律不发给。

(三)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经事先向院长请示同意后发生的招待费,可凭据报销。报销票据均应单独填写和审批,不与差旅费一起报销。

(四)在学院任教的外籍教师,任教一学年以上的,每学年报销一次回国探亲往返机票(经济舱)及机场建设费,其他费用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有关差旅费的文件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