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收(退)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财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8-09   浏览次数:13

第一条为做好学生收(退)费管理工作,规范收退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退)费限于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代收教材费、代收体检费。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用;代收书费按实际发生结算;代收体检费,视体检完成情况退费,如已参加完体检,体检费不退。

第三条具体收(退)费标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执行,并在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平台上公布,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是实施收(退)费的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助财务处做好收(退)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财务处负责制订、修改、申报和执行各类收费标准;及时更新新老生收费系统;及时准确收缴学生费用;做好收缴费用的统计工作,做好催缴工作;及时提供学生缴费信息。学生退学必须有财务处签字后方可离校

2.招生办公室负责第一时间将新生录取信息转交财务处,并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3.教务处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各类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及新生入学信息(包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班级、学号等),实现学籍系统和财务系统无缝对接,保证全员足额收取费用。

4.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负责落实国家资助政策,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登记;负责催缴学生学费、宿费;负责退费学生相关信息的审核

第五条学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纪律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1.所有学生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学生名册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及部分代收款在入学报到时由财务处统一集中收取,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学校缴费系统缴纳相关费用也可以采取银行卡刷卡、缴纳现金等方式缴费。

2.财务处按规定使用票据,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及代收款项,向学生开具收费票据,不得以其他名义转借、转让收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书面申请缓交,但缓交不得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个月。

1.已申请生源地贷款的,资金暂时未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向财务处提供生源地贷款回执等证明后,可申请缓交。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工部门核实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申请部分缓交(原则上不超过学费的30%),缓交时间不能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个月。  

第七条学生因留级或转专业发生学籍异动的,应按留入年级或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缴费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教务处须凭财务处开具的已足额缴纳学费的收费票据办理学生新学年注册手续;公寓中心须凭财务处开具的已足额缴纳住宿费的收费票据为学生办理宿舍入住手续。  

2.在收费期结束后对未缴纳学费的学生,由学校财务处分别向各相关部门提供名单,相应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不予登记考试成绩,不享有参评各奖学金的资格。

3.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履行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根据《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可予退学处理。

4.毕业生毕(结)业时,仍不能缴清历年欠费的,学校可暂放学历或学位证书

第九条学费的减免:学校设有奖贷助勤补免偿“七位一体”的奖励和助学体系。在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之外,学校设立100万元新生入学助学金,向社会公开承诺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条学生因故退学,须凭财务处当年开据的学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已签批的退学审批表 (新生凭招生办公室出具的相关手续),到财务处办理学费等费用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收款的退款,依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生学费 

1.新生报到缴费后,因体检不合格,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2.学生已按当学年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的,经学校批准退学、转学的,按照该生当年在校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其应退学费:  

(1)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转学,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学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退学的,退还全额已缴学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已缴学费的90%;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已缴学费的80%,依此类推。

(2)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或触犯刑律被劝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3)经学校批准退学但未足额缴纳学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结算其剩余学费。已缴学费超过结算费用的部分,退还给本人;不足结算的应补齐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复学、肄业或结业等学籍证明。  

(二)学生住宿费

学生缴纳住宿费后,退学、转学,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具体退费方法参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第(1)点执行。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或触犯刑律而被劝退或被 “开除学籍”的,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三)学生代收款 

代收的预收款,可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实结算,多退少补。

退学、休学、转学学生需在财务处办理完手续后方可最后离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