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
发布人:财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8-29   浏览次数: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第二章 现金支出管理

第三条 学院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第四条 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第五条 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形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六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在收费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学院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第三章 现金收入控制的集中收款方法

第八条 集中收款,是指通常在学院设立的单一收款中心,以加速账款回收的一种方法。尽力缩短从学生寄出学费到现金收入学院账户这一过程的时间。

1)学院以服务学生为依据,设立收款中心,并指定学院财务处为集中收款。

3)学院财务处将每天收到的学费及时存入学院银行账户。

             第四章 现金盘点制度

第九条 学院应定期组织库存现金的盘点,通常包括对已收到但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零用金等的盘点。盘点库存现金的步骤是:

1.在进行现金盘点前,应由出纳员将现金集中起来存入保险柜。必要时可以加封,然后由出纳员按已办妥现金收付手续的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账。

2.由出纳员根据现金日记账结出现金余额。

3.盘点保险柜的现金实存数,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分币种面值列示盘点金额。

4.资产负债表日后进行盘点时,应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5.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或适当调整。

第十条 若有冲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在“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中注明或做出必要的调整。

 

           第五章 现金预算制度

第十一条 现金预算是良好现金流量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现金预算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在需要现金时有可供使用的现金。

2.在正常时期识别出现金短缺,以采用适当的补救措施。

3.发现多余现金,在必要时将现金及时存回银行账户。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