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管理制度
发布人:财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8-29   浏览次数:3

第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条 学院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扶持基金拨款,即学院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事业经费,包括教育扶持经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学生奖助学金,征兵补助等经费。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学杂费收入,包括:通过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2.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在新生入学收取时,学院财务处配合银行收款员采取票款分开形式收取,当日款项当日存入银行帐户,做到日清日结。在收取老生

学费时财务处采取票款分开形式收取,当日款项当日交给出纳员存入银行帐户,做到日清日结。

() 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收入发生时采取款到即开票形式及时入帐。

(五)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文件之日起执行。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