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费、公寓费、书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人:财务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8-29   浏览次数:20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费等收缴工作的管理,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按时向学院缴纳学费是学生应承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费是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学院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的经费保障,教育和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学院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 学院收缴学费、公寓费必须严格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联发的收费标准执行,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透明。

              二、学费的收缴

第五条  新生须在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时,一次性交齐学费、公寓费及书费有关费用。在校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20日内到学院财务处一次性交齐学费、公寓费。

第六条  新生入学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书费,毕业时教务按每人所发生的书费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家庭确有困难暂时无法一次性交齐学费的学生或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3日内提出缓交申请,没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要附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一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学工处审核,最后由主管院长批准,并在开学后10日内提出批准缓交学费学生名单上交财务处。

               三、欠费的处理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30日内,财务处将欠费学生名单提供给教务处、学生处。每学期期末考试前15日内教务处、学生处再向财务处索要欠费学生名单。

第九条 学生毕业时财务处再次对毕业生交费情况进行统计,仍欠学费、公寓费的学生,学院暂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毕业生报到证。待缴齐所欠费用后,再发给上述证件。

               四、缴费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收费的职能部门,并负以下责任:

(一)做好每学年新生报到收费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学费、公寓费的收费工作,耐心细致的为学生服好务,在规定收费期限内,按照每次能交多少,就收多少的原则,做到随时收取;

(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欠费学生名单准确无误的提供给学工处、教务处。各分院将学生缴费情况统计报表报给院长。

(三)加强收取学费、公寓费管理,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严防失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