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人:安全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4-07   浏览次数:105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出入校门


第一条学校大门由卫队负责管理,门卫实行24小时双班制。

第二条自觉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进出学校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未带证件,必须接受门卫调查核实,经同意后方可出入学校。

第三条校外人员来访必须遵守会客登记手续,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经门卫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四条本校学生必须在晚点前回校,点后回校须凭学生证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五条严禁翻越围墙、大门和破坏围墙以及使用他人证件、无效证件等潜入学校。

第六条学生携带公共财物出校,必须凭学校开具的证明,经登记后方可带出学校。携带私人财物须凭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具的证明、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登记,门卫有权查询,对可疑物品门卫有权不予放行。

第七条对拒绝门卫检查、验证闯入学校甚至殴打门卫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外来人员管理


第八条用工部门要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临时务工人员进行管理和安全督导。

第九条严格执行《吉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和《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来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主动配合公安、安全落实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聘用临时或长期特种作业人员学校人事必须做到相关证件齐全,方能录用。

第十一条凡进入我校务工的外来人员(包括建筑工程队),在开工前,必须到学校安全备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暂住学校的来访员,暂住应到安全处申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进入学校所有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学校的一切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内公共场所逗留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执勤、巡逻人员的盘查,主动出示证件或说明身份。对于无证人员或拒绝出示证件的人员,由安全处审查,身份可疑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公寓内不准留宿他人,如因特殊情况留宿需求的,须经学校、公寓管理员、安全处同意,方可入住(但不得留宿异性和来历不明的可疑人)。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严禁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拢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学校内禁止使用气枪、猎枪打鸟等。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严禁酗酒、赌博、打麻将,严禁出售、传播、制作淫秽物品和违禁书刊。

       第十八条未经安全处同意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出售任何物品。

第十九条学校内及公共场所,严禁男女之间有伤风败俗等不轨行为。

第二十条举办活动及涉外的文体活动等,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校领导批准,并到安全处登记后方可进行,凡不健康的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安全部门有权及时责令停办。

第二十一条不得在校内公共设施上任意刻划、涂抹。张贴物必须在指定地点张贴,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及各部门的通报、通知等。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均要自觉服从学校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禁止将宠物带进学校。禁止饲养宠物,否则,一经发现,由学作处安全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严禁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学校内禁止携带、使用各类菜刀、二节棍等危险器具。


                     第四学校内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护公物,教室、寝室、实训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设施,不得擅自拆迁损毁。

第二十六条要妥善保管学校公私财物;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不得购买脏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园绿化。

第二十八条严格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不得因麻痹大意或疏于管理或违反制度,带来安全隐患,造成失密、被盗和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停放在学校的指定地点,机动车辆进入学校应减速行驶,并不得鸣放喇叭。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整齐停放。

第三十条校外机动车辆经常性到学校的,需到安全处(部)办理“通行证”,不允许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应到安全处(部)登记后,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十一条出租车等营运车辆不允许进入校内,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二条凡在学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并到安全处(部)报告。

以上各条请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及外来人员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均按照《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置。

本规定校安全处负责解释实施。


                            第六章安全教育


三十三学校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各单位通过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或讲座,对师生员工开展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设施及设备等财产安全、公章使用安全、档案及材料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毒、防传销、防诈骗等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安全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校长办公室、人事处、安全处、实训室与设备管理处、离退休工作处和各学院负责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十四党委宣传部、安全处、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利用校园网、校报、板报、宣传橱窗、讲座等形式,结合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类重大活动,根据季节、地理、气候和特殊时期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三十五各单位要在开学初和放假前以及开展群体性活动时,集中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三十六安全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定期对相关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十七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预防由于学生心理疾患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十八学生家长要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