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人:保卫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6-17   浏览次数:305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


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划定用火区域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三、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四、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六、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七、宿舍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八、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楼、食堂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九、煤渣堆放场地禁止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