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3月29日,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长医保规〔2021〕1号),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明确了个人帐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2013年,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人社〔2013〕97号),扩大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官方网站对《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为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我市政策与国家政策导向不一致,需要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明确个人账户仅可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即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医保目录内(甲、乙类)项目费用,不得支付医保目录外(丙类)项目费用。
文件执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同时废止《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人社〔2013〕97号)文件,文件还将废止文件中10种疾病大病低自付政策内容重新予以明确。
国家《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后,我市将根据省统一部署,适当调整相关政策。
关于规范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